2013年12月12日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3〕106号》中,附件2、附件3提到了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新内容。可以说是国家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政策上有了巨大的转变,由之前的严格按照增值税的传统思路转为既能差额又能免税的情况。
为避免大家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致,下面上海赞宸货代公司为大家具体一一分析:
一、附件3中提到“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解读:即现金交易的税局不认,不好证明。办理支付结算应通过央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二、附件2中“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
三、“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读:这条是具体的操作,原来就是你申请免税就不能开专票了,也就是说你如果免税客户就不能再额外的抵扣了。
从各地税局发布的政策来看,基本上真正的“货代”都免不了,免税政策只是让给“船公司”了。无船承运人我个人认为按照一级货代适用免税政策,但是仅适用于租船订舱这块业务。能免税或申请免税的货代企业,需要去税局备案。
总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行减免税政策,可以减轻货代公司负担,积极支持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加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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