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假定中国的一家以对外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国内企业A,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B和股东C)。
如果该公司选择设立在国内,则 在税务方面该企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先缴后退的问题,在当前出口退税存在严重拖延的形势下,必然挤占企业的 大量资金。
此外,A公司的某个股东出于种种考虑,想要将其在该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时,由于我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该转让无法进行。
如果 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对于转让所得该股东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视该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说A企业自身未必能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如 果必须通过外贸企业进行进出口agent的话,企业的经营成本会进一步上升。
现在我们假定该企业的股东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完成它的经营活动,来看一下上述情况有哪些变化。
就设立离岸公司而言,可以采用由股东B和股东C共同 设立一个离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分别由股东B和股东C设立两个不同的离岸公司的方法,出于税收和架构的考虑后一种方法更好一些。
首先,由股东B和股东C分别在 英属维京群岛BVI注册一个国际商业公司IBC(以下简称为离岸公司D和离岸公司E),由于英属维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设立过程没有任何法律问 题。
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转回国内投资,和国内已设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资企业F。
现在我们看一下如果该中外合资企业代替内资企业A从事出口业务,首先由于 企业F是中外合资企业,其自营进出口权的获得远较一般内资企业要容易。
并且就税收而言存在以下变化:
首先,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尽管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但存在种种减免税措施,特别是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股东借款,将该借款作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极高的利息,从而达到快速收回投资和合理合法规避税收的目的。
外商投资 企业还可以通过类似于转让定价的形式来实现合法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