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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防骗篇
    浏览量:153 | 回复:0 | 发布时间:2008-12-12 10:39:58

    国际贸易防骗篇

    贸易诈骗常用的伎俩


    对此,全球贸易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供开展国际贸易的公司参考。

        一、背景

        某些国家对其国内企业获得进出口权没有任何资本、贸易额等门槛限制,因而进出口贸易商多如牛毛,资质参差不齐。其投资主体绝大多数是私人,除部分大型综合 外贸公司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校小进出口公司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长期培养客户,相对来讲对信誉的重视不够。由于实力不济,小 进口商在资金出现问题或最终用户破产、拖延支付货款时,往往拖欠甚至拒绝支付外国客户的货款。

        二、分类

        1.信用证贸易类。
        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对信用证贸易的信任钻空子。手段有:威胁本国开证行拒付,迫于该客户的压力,开证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单据的不符点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价或改成T/T付款。
        2)进口商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其的法律环境不熟、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本国地方法院起诉中方信用证诈骗,以金额相对较小的保证保险债券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止付令”),要求开证银行止付。

        2.T/T类
        1)最常见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先给几笔小单给中国公司,并正常付款,骗得中方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
        2)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质量有问题、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中方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销售、后付款。
        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转卖需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货或转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货物为砝码威胁中方降价处理。
        4)以他人名义注册法人公司,并提前将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转移出去,或抵押给银行,骗得货款后马上投入贸易作为流动资金,使得中方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利用本地或在华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一起,诱其无单放货。在一些国家这些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是个“空壳”,没有资产可以执行。

        3.加工贸易类
        外方往往签订“双重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费的合同,一套是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压低、虚报加工费的虚假合同。对于申报合同涉及的加工费外方正常付汇, 对不足部分外方则通过地下钱庄或携带现金出境、借用雇用社会闲杂人员的名义或以公司职员个人名义在个人用汇限度内电汇等非正常方式补齐。一旦资金紧张就对 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时中方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往往对此类欠款无法正常追索。此外,外方一般利用中国企业相互间竞争激烈的特点,要求先交加工 货物、后付加工费,一步步地拖欠货款,逐渐套牢中方,或突然给一个大订单,中方发货后外方就杳无音信。此外,我个别中小企业与某些外国公司不签合同,一旦 出现问题,中方往往提不出未正常付汇的证据,同时涉嫌协同逃漏关税,加大了追讨货款的难度。

        4.在华设立分公司形式
        一些国外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骗取中方公司信任,货到后关闭办事处、分公司倒闭后逃脱。有些外国公司以在华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从本国进口货 物,要求中方的最终用户或我专业代理进口公司代为开设信用证,或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发出劣质、过期货物,议付信用证后消失。

        三、应对方法及预防方法

        首先是要对合作者进行必要的了解。要清楚地认识到某些国家是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且存在信用不良问题等基本国情,同时考虑到交易对象多为中小企业,要委托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对其进行资信调查。
        其次对风险要有充分的评估并做好规避措施。如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或采取信用证等更为安全的付款方式,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银行保函以降低风险,将上述风险费用计入成本,衡量收支是否划算,宁可少赚利润,也不盲目签约。
        第三,在贸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书面文件。除了一定要签订正规的条款详尽的合同外,对一些诸如修改规格,改变交货期、改变到岸后的保税仓库等一系列细 小的要求也须经对方负责人书面确认。在合同中建议加入仲裁条款(因两国之间没有司法协议,比起法院的判决,仲裁结果在两国的执行情况较好)。
        第四,一旦对方出现滞付等情况应马上停止合作,要求对方付款后再做下一笔生意,切忌侥幸心理和对韩方取消订单的顾虑心理。

    第五,出现贸易纠纷问题之后须抓紧整理收集各种证据,马上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还款 责任,制定还款计划。并进一步密切关注对方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如果情况恶化,我方公司应立即通知出口保险公司理赔或通过当地律师进行财产保全。根据资 信调查结果,我方公司应选择最有效率的追讨办法,如刑事诉讼(告对方诈骗,迫其还款)、民事诉讼、讨债公司代为追讨等。如果该司的资产尚未转移,且未被抵 押,执行起来较为容易,形式可以是上门追讨也可以直接诉讼。某些国家的公司如系法人,多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可以追究其本人和配偶的无限经济责任。如外 方公司恶意诈骗或拖延付款,会提前将有关资产转移后破产(注销公司),则须施加强有力的压力才能达到追索目的,如刑事诉讼等。但因为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越 来越严格,须经检察院(指示警察厅)等司法机构通过财务检查确认其资产转移事实和有否涉嫌恶意倒闭、诈骗目的,以决定是否刑事拘留等,程序繁杂,时间也较 长,成功可能性较校民事诉讼由于不影响外方当事人的行动自由,且可以上诉,时间更为持久,从起诉到执行大概需要1年至1年半。

        以下是整理的一些具体案例:

        1.信用证类
        外方当事人:K国B公司,K国C银行,中方当事人:中国D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案情简介:2001年12月初,中方出口了80吨黄芪给B公司,B公司通过上述 的企业银行开出总金额为8万美元的信用证。货到后,虽然单证单单相符,B公司却以中方企业故意发送生黄芪导致腐烂为由拒付,并以中方涉嫌诈骗为由向当地法 院申请了止付令。开证行据此拒绝议付。中方公司要求对方执行信用证国际惯例,但迫于B进口公司的压力,开征行一直拒付。中方公司不得不在中国起诉外方开证 行在天津的分行,外方应诉,经多次审判至今未果。

        2.加工贸易类
        外方公司:K国M公司,实际主人:金某,公司法人代表系金某之妻子。中方公司:苏州N公司。
        案情简介:金某系信用不良者,以妻子名义开设了M公司,1999年主动与中方接触,做纺织品的来料加工业务。从2000年开始以“资金紧张,需要延期付款 ”为由开始拖欠加工费,当年累计15万美元。中方公司曾多次催促对方付款,但K国M公司多以各种理由搪塞并以新订单安慰中方,结果欠款越滚越大,到 2001年12月已高达30万美元。
        2002年1月金某称由于春节有笔大订单,加工费高达30万美元,中方如果做好可一次性缓解原有债务压力。中方受此诱惑接单出货但金某仍拖欠付款。当年5 月中方找到金某要求立即付款,但金某要求中方削减部分债务,为尽快促金某还款,中方同意免除40万人民币的债务,金某签署了总额达442万人民币的还款计 划,但仅履行了3个月的部分还款义务,其后拒绝还款。后干脆避而不见。此外,该案M公司拒绝签署合同,所有加工贸易全部是压低发票金额,不足部分由金某通 过携带现金交付或借用K国社会闲杂人员的身份证汇款,逃避K国关税和所得税。
        中方委托专业资信调查公司来K国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民事诉讼以及协商无效果,且无法进行财产保全。中方选择了通过委托当地律师进 行刑事诉讼,但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此案的民事色彩较浓,建议检察院以民事诉讼处理。检察院同意警方调查意见。中方代理律师已要求高等检察院重新认定该案是 否是涉嫌刑事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信用证及无单放货、分公司倒闭三合一型
        外方当事人:K国E纤维公司、K国F运输公司,上述两公司都在上海设有办事处。
        中方当事人: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案情简介:K国籍人士严某伙同丈夫K国人南某,利用其原中国身份证在深圳开设一内资贸易公司,拟进口K国一批纺织 原料到中国,要求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开价值5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许以开证金额3%的报酬。严预付了相当于总开证金额20%的人民币作为保证 金,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为开证并议付了货款,但货到后严关闭了深圳的公司返回K国。经过近两年的诉讼,K国法院认定南某诈骗罪成立并处以有期徒 刑。严某在逃。两人没有任何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

    惨痛经历后的骗术总结


    1、捆绑型骗术

      由于我先注册的专利,所以最初认识的就是这种骗术。自从专利被公告以后,每个月至少能收到几十封来自全国各地、打着各种招牌来骗钱的信,从5块到5 万,让你买个片呀、上个网呀、参加个蒙特利尔博览会啦什么的,最多的就是说有公司看中了这个专利,让你到指定机构去做评估,好尽快和你签约生产。

      采取这种骗法的骗子投资公司也很多,通常他们会提出一些非常合理的要求,例如你的专利到底有没有市场前景呀?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难度呀?诸如此类的问题 都是不管正式还是骗子的公司都会提出的,而且所有投资公司都有一个非常鲜明的观点,那就是:我们投资公司不可能了解每一个行业,所以你的项目到底怎么样, 我们就需要依赖大家都公认的第三方的意见。对于这一点我认为的确比较棘手,骗子公司当然是和某些评估机构勾搭好了的,他们就是和评估机构分你交的项目评估 费,但是对于正当投资公司的项目经理来说,如果是公司根据他的判断投资的项目做赔了,那他吃不了得兜着走,但如果是公司根据评估公司的判断投资的项目做赔 了,显然没项目经理什么责任,而且即使是正当投资公司,通常也会对你表示他们有长期合作比较信任的评估伙伴,对此你怎么相信正当投资公司就不会和正当评估 公司勾搭起来分你交的评估费呢?

      我的项目的技术创新点比较简单,可以让大多数人结合自己生活中的经验进行估算,所以我坚持不做任何评估,包括股权评估,这虽然不给骗子们口实,可也把很多正规公司挡在了门外。那些搞什么生物制药、遗传基因等等绝对高端的朋友们就惨了,估计这块是怎么也躲不掉的。

      2、渐进型骗术

      这帮骗子绝对都有好马好鞍的家当,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普通创业者依靠网络、工商局调查是绝对发现不了破绽的,特别是普通创业者除了能在互联 网上用该公司做关键词查查有关新闻、去当地工商局网站查查该公司有无不良记录、是否还在营业状态以外,几乎无法知道有关内幕情况。这些骗子公司通常都租用 高档写字楼,雇专业工作人员,给你的第一感觉太正规了。

      从我的经历来看,提出要考察费通常是这些骗子公司从每个创业者身上收的“第一桶金”,对此虽然大家都感觉这就是骗局的开始,但这点又的确非常符合我国 国情与传统,试想一下,有过在单位(不管国企还是私企)工作经验的人,谁没有求人办事时请客送礼的经历,对这些骗子公司来说,普通创业者能够接触到的一般 就是投资部或项目部的部长,而所有有关信息都是由这一级人员报送董事会的,由于这层官员并不是整个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本着“见好就捞”的原则,这部分官员 (不管是骗子还是正式公司)提出的要钱要求非常有制约效果。他们可以解释:现在找投资的项目多的是,你不给我好处别人给,我得不到好处,即使你的项目非常 有吸引力,我也不会告诉有决策权的董事会。对于这一点,不管是骗子公司还是正规公司,这一级官员都有这种权力,也是我们创业者难以以此来判定是否为骗子公 司的标准。

      换一种思路来说,引资的公司总是处于一种下风境地,除非你的项目牛X的不得了,大家抢着给你投,否则就算投资公司自己来了,基于起码的礼仪,总得请人 吃顿饭、尽尽地主之宜吧?有的投资公司如果要的钱的数,差不多是你想请他们吃顿饭的钱数,你说你给不给?而且有时候投资公司来,说不定是创业者所在地其他 一家引资企业已经掏过考察费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以为他们是自费来的引资企业,对给不给顿饭钱就不大容易那么痛快的拒绝了,而且有些投资公司也可能不要 钱,就白吃白玩你,也是赚呀!

      我认为这些表面正规骗子公司坚持的原则是“小钱小骗、大钱大骗”,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给1000,我就能再骗500,如果你给10万,我至少还能骗到 2万。一旦你开始了第一步,渐进式的骗子公司就有条件让你再走上几步,毕竟“反正已经给1000了,再给500也不算什么”是一种共性思维模式。而且为什 么骗子公司南方多,我认为是南方人善于从小钱挣起,能够坚持“苍蝇也是肉”的原则,北方人就是好感动,小钱上不太记较,楼主为了一句话感动过,我也为了没 请来的投资公司(是骗子吧)吃顿饭内疚过。哎,这不又一劣势嘛。

      我的感受就是,现在的确是资本年代,有钱就意味着优势,象我们这些想投身残酷原始积累的创业者,总是劣势多优势少,所以在和骗子以及正规公司能决定信息传递人士的对抗中,总是很难处在有利位置。

      3、超级菜骗子

      我接触的除了上述两种有一定识别难度的骗术外,还有一些在忧郁的引资过程中给我带来不少欢乐的超级菜骗子,这种骗子通常都是张口就要钱,不做任何铺 垫,也不带任何许诺。例如北京就有一家,向我要几万元,我问这几万元你能给我干什么,他说可以让你和投资公司接触,一旦接触了钱就归我,成不成没我事了。 当时我就开心的笑了,“傻X”这句美好的告别问候我都懒得说了。还有一些诸如此类的公司更敢要,他们多采取直存款投资方式(即他们以你的名义存入银行一张 大额定期存单,你用这笔存款做抵押从银行贷款,但如果你将来不能归还银行款,这张大额存单不会有任何风险,他们可以取走),见面谈要几万,保证金要几万, 款到后一次性支付贴息百分之十几,存款利息还归他们。如果有能接到回扣极其巨大的工程需要短期资金,那可以找他们碰碰运气,不过前提是你得和银行有极其牛 X的关系,否则这种方式也贷不出银行的钱。其他项目就只是当个笑话看看吧,这种钱即使能拿到,每年也要支付将近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的利息,有能支付如 此高息尚能赢利的项目太少了。

    贸易诈骗常用手段分析


    随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日益增多,对此,我处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供开展国际贸易的我公司参考。

    一、背景:


    某些国家对其国内
    企业获得进出口权没有任何资本、贸易额等门槛限制,因而进出口贸易商多如牛毛,资质参差不齐。其投资主
    体绝大多数是私人,除部分大型综合外贸公司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校小进出口公司在进行国际贸易过
    程中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长期培养客户,相对来讲对信誉的重视不够。由于实力不济,小进口商在资金出现
    问题或最终用户破产、拖延支付货款时,往往拖欠甚至拒绝支付外国客户的货款。

    二、分类

    1.信用证贸易类。

    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对信用证贸易的信任钻空子。手段有:威胁本国开证行拒付,迫于该客户的压力,开
    证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单据的不符点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价或改成T/T付款。

    2)进口商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其的法律环境不熟、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本国地方法院起
    诉中方信用证诈骗,以金额相对较小的保证保险债券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止付令”),要求开证银行
    止付。

    2.T/T类

    1)最常见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先给几笔小单给中国公司,并正常付款,骗得中方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
    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

    2)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质量有问题、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中方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
    销售、后付款。

    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转卖需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
    货或转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货物为砝码威胁中方降价处理。

    4)以他人名义注册法人公司,并提前将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转移出去,或抵押给银行,骗得
    货款后马上投入贸易作为流动资金,使得中方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利用本地或在华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一起,诱其无单放货。在一些国
    家这些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是个“空壳”,没有资产可以执行。

    3.加工贸易类

           外方往往签订“双重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费的合同,一套是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压低、虚报加工费的
    虚假合同。对于申报合同涉及的加工费外方正常付汇,对不足部分外方则通过地下钱庄或携带现金出境、借用
    雇用社会闲杂人员的名义或以公司职员个人名义在个人用汇限度内电汇等非正常方式补齐。一旦资金紧张就对
    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时中方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往往对此类欠款无法正常追索。此外,外方一
    般利用中国企业相互间竞争激烈的特点,要求先交加工货物、后付加工费,一步步地拖欠货款,逐渐套牢中方
    ,或突然给一个大订单,中方发货后外方就杳无音信。此外,我个别中小企业与某些外国公司不签合同,一旦
    出现问题,中方往往提不出未正常付汇的证据,同时涉嫌协同逃漏关税,加大了追讨货款的难度。

    4.在华设立分公司形式
         一些国外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骗取中方公司信任,货到后关闭办事处、分公司倒闭后逃脱。
    有些外国公司以在华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从本国进口货物,要求中方的最终用户或我专业代理进口公司代为开设
    信用证,或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发出劣质、过期货物,议付信用证后消失。

    三、应对方法及预防方法

           首先是要对合作者进行必要的了解。要清楚地认识到某些国家是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且存在信用不良问题等基本国情,同时考虑到交易对象多为中小企业,要委托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对其进行资信调查。
    其次对风险要有充分的评估并做好规避措施。如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或采取信用证等更为安全的付款方式,
    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银行保函以降低风险,将上述风险费用计入成本,衡量收支是否划算,宁可少赚利润,也
    不盲目签约。

           在贸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书面文件。除了一定要签订正规的条款详尽的合同外,对一些诸如修改
    规格,改变交货期、改变到岸后的保税仓库等一系列细小的要求也须经对方负责人书面确认。在合同中建议加
    入仲裁条款(因两国之间没有司法协议,比起法院的判决,仲裁结果在两国的执行情况较好)。
          

           一旦对方出现滞付等情况应马上停止合作,要求对方付款后再做下一笔生意,切忌侥幸心理和对韩方取

    消订单的顾虑心理。


            出现贸易纠纷问题之后须抓紧整理收集各种证据,马上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还款责任,制定还款计划。并
    进一步密切关注对方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如果情况恶化,我方公司应立即通知出口保险公司理赔或通过当
    地律师进行财产保全。根据资信调查结果,我方公司应选择最有效率的追讨办法,如刑事诉讼(告对方诈骗,
    迫其还款)、民事诉讼、讨债公司代为追讨等。如果该司的资产尚未转移,且未被抵押,执行起来较为容易,
    形式可以是上门追讨也可以直接诉讼。某些国家的公司如系法人,多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可以追究其本人
    和配偶的无限经济责任。如外方公司恶意诈骗或拖延付款,会提前将有关资产转移后破产(注销公司),则须
    施加强有力的压力才能达到追索目的,如刑事诉讼等。但因为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越来越严格,须经检察院(
    指示警察厅)等司法机构通过财务检查确认其资产转移事实和有否涉嫌恶意倒闭、诈骗目的,以决定是否刑事
    拘留等,程序繁杂,时间也较长,成功可能性较校民事诉讼由于不影响外方当事人的行动自由,且可以上诉,
    时间更为持久,从起诉到执行大概需要1年至1年半。
    以下是我处整理的一些具体案例:

    1.信用证类

           外方当事人:K国B公司,K国C银行,中方当事人:中国D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案情简介:2001年12月初,中方出口了80吨黄芪给B公司,B公司通过上述的企业银行开出总金额为8万美元的信用证。货到后,虽然单证单单相符,B公司却以中方企业故意发送生黄芪导致腐烂为由拒付,并以中方涉嫌诈骗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了止付令。开证行据此拒绝议付。中方公司要求对方执行信用证国际惯例,但迫于B进口公司的压力,开征行一直拒付。中方公司不得不在中国起诉外方开证行在天津的分行,外方应诉,经多次审判至今未果。

    2.加工贸易类

    外方公司:K国M公司,实际主人:金某,公司法人代表系金某之妻子。中方公司:苏州N公司。

    案情简介:

            金某系信用不良者,以妻子名义开设了M公司,1999年主动与中方接触,做纺织品的来料加工业务。
    从2000年开始以“资金紧张,需要延期付款”为由开始拖欠加工费,当年累计15万美元。中方公司曾多次催促
    对方付款,但K国M公司多以各种理由搪塞并以新订单安慰中方,结果欠款越滚越大,到2001年12月已高达30万美元。2002年1月金某称由于春节有笔大订单,加工费高达30万美元,中方如果做好可一次性缓解原有债务压力。中方受此诱惑接单出货但金某仍拖欠付款。当年5月中方找到金某要求立即付款,但金某要求中方削减部分债务,为尽快促金某还款,中方同意免除40万人民币的债务,金某签署了总额达442万人民币的还款计划,但仅履行了3个月的部分还款义务,其后拒绝还款。后干脆避而不见。此外,该案M公司拒绝签署合同,所有加工贸易全部是压低发票金额,不足部分由金某通过携带现金交付或借用K国社会闲杂人员的身份证汇款,逃避K国关税和所得税。

           中方委托专业资信调查公司来K国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民事诉讼以及协商无效果,且无法进行财产保全。中方选择了通过委托当地律师进行刑事诉讼,但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此案的民事色彩较浓,建议检察院以民事诉讼处理。检察院同意警方调查意见。中方代理律师已要求高等检察院重新认定该案是否是涉嫌刑事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信用证及无单放货、分公司倒闭三合一型外方当事人:K国E纤维公司、K国F运输公司,上述两公司都在上海
    设有办事处。

    中方当事人:

            河南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案情简介:2002年E纤维公司通过其上海办事处与中国8家公
    司签订总价值约100万美元进口合同。以其中一笔合同为例说明:K国E纤维公司向河南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出信用证,并指定了K国F运输公司在上海设立的一家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中方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备齐交付给上述的货代公司,将该公司签发的提单正本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寄送K国开证银行,但其后开证行以单局不符为由拒付并退单。中方马上通知货代公司无正本提单不得放货,货代公司向中方做出了保证。但该货代公司仍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给最终用户,造成中方公司货款两空。其后,上述两家公司的上海代表处相继撤离或倒闭。K国E纤维公司又在K国起诉其上海办事处的K国籍主任,称其挪用公款。经调查,上述两家公司同样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

    4.虚设中国公司,骗开信用证

    韩方当事人:K国严某、南某

    中方当事人: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案情简介:K国籍人士严某伙同丈夫K国人南某,利用其原中国身份证
    在深圳开设一内资贸易公司,拟进口K国一批纺织原料到中国,要求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开价值50万
    美元的信用证,并许以开证金额3%的报酬。严预付了相当于总开证金额20%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广东X市粮油
    食品进出口公司代为开证并议付了货款,但货到后严关闭了深圳的公司返回K国。经过近两年的诉讼,K国法院
    认定南某诈骗罪成立并处以有期徒刑。严某在逃。两人没有任何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

    尼日利亚的骗术总结


    为了保护您的利益,您在遇到来自尼日利亚等西非国家的邮件时,注意是否有以下几种情况:

    1)邮件的中心内容与从尼日利亚或其他非洲国家设法转出的一笔巨款有关。由于当地政府对这笔巨额财产要征收高额税,他需要转入您名下的国外账户来逃税。为 了感谢您的帮忙,事成之后,他愿意付您可观的酬劳。除此之外,信上还会附上这笔钱目前所在尼日利亚银行的账户号码,鼓励你去核实。如您表现出对此事的兴 趣,他会接着问您索要手续费等。这类邮件是典型的尼日利亚骗局,它是一种起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十分典型的网络骗子的行骗手法,因缘于尼日利亚而得名。 设局者利用网民在网络营销中急欲成交的心理和金融知识匮乏的情况来设局骗财,所以请大家务必小心,不要上当。

    2) 利用我国一些公司对国外招标程序不太熟悉的弱点行骗。在电子邮件中以西非国家共同体、其他地区经济组织和政府采购的名义进行国际招标,以优惠条件吸引中国 公司投标。随后便要求投标公司先期支付一笔这样或那样的费用。有的则以官方机构名义,邀请国外公司来商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高价求购货物,骗取一些 公司的信任。诈骗分子随即要求他们提前支付手续费。当大量手续费诈骗到手后,就没了下文。

    3)初次接触,在收到出口方首轮报价之后,国外客户对价格及产品规格指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即允诺大定单,要求出口方提供形式发票。接着,以办理政府批 文,或在卫生部注册为由,要求出口方先期支付这笔费用。在出口方支付之后,客户即石沉大海,杳无音信。4)客户以支票或远期汇票形式支付定金,然后要求出 口方立即出运,由于票据需要托收,银行在托收不成功或发现票据系伪造的,往往已经迟了。

    5)初次接触之后,即要求出口方提供来华的邀请函,目的是利用国内企业发邀请函,其实并无采购或拜访企业的真实意图。我们建议对不熟悉的客户不要发邀请 函,以免他们在华有违法行径时影响到企业的声誉。虽然有这样那样的骗局和欺诈行为存在,但客观地说,尼日利亚仍是个大市场,关键是我们在和尼日利亚人做生 意时要根据尼日利亚的特点,严格遵守游戏规则,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方式,那么产品销到尼日利亚市场的前景仍旧是十分广阔的。

    以下建议一些和尼日利亚人做生意的注意事项:

    1)客户委托尼日利亚任何银行开出的L/C,我们一定要求必须要经过第三国且资信佳的银行保兑(如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没有经过保兑的L/C坚决不收。

    2)有的客户以尼日利亚银行不能T/T大额外汇为由,千方百计的要求和你做D/P的条款,你不要答应,在尼日利亚汇往境外的大额外汇是不受限制的。而且尼 日利亚有的银行资信不佳,采用D/P的支付方式,银行可能和客户勾结,在客户没付货款的情况下放提单而使我们的企业蒙受损失。

    3)当客户只T/T了部分货款,要求你发货后再给你T/T全部余款以赎取正本提单时你一定要注意,发货后给客户传真付本提单时要将提单号、集装箱号涂黑,因为在尼日利亚,海关和客户勾结只凭提单传真件上的号码就可以将集装箱提走的事情时有发生。

    4)对来中国的尼日利亚客户不要过分的热情,在华的费用一般要他们自己承担,同时要婉言拒绝他们提出的索要高挡物品和借钱的要求。不要担心生意做不成,只要你卖给他的商品他觉得有利可图,你们的生意是可以做成的。

    5)支票或汇票在银行托收成功之前, 不要出运货物。以防在货物出运后再发现托收不成或票据系伪造时,出口方陷于被动。

    总之,我们和尼日利亚客户打交道的时候,要擦亮眼睛,既不要被骗,也不要因为个别欺诈行为的存在而对整个尼日利亚市场失去信心,只要遵循国际贸易的惯例,采用对自己有利的安全的方式,不心存侥幸心理,一定能在贸易中始终处于主动。


    关于某些非洲客户提出的邀请函以及一些可疑邮件问题

    西非人包括尼日利亚人骗中国公司邀请函的骗局
    骗局共性:先让中方的公司提供邀请函,然后说要来几个人,然后提供给你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然后去外事办和贸促会盖章,要求为他们支付人民币100多元,加上快件费一百多元,一共人民币300不到,是骗签证的。你给他们开完邀请函以后就没来洽谈的消息了。

    骗子来源的普发国家:尼日利亚、加纳、多哥、贝宁等西非国家。
    骗局的存在逻辑:因为现在非洲和中东有些国家进入中国的签证比较难出来,就通过这种方法,骗取签证要求的邀请涵,就象我们到欧洲参加展览会一样要有对方的 邀请信才能签证的。这些骗子先想方设法弄到签证然后再几个人结成一伙来诈骗。毕竟现在的中国对他们来说就是遍地黄金呀。所以说,他获到了你的邀请函实际上 对他来说就是相当于捡到一张进入黄金国的门票了。

    友情提示:提醒大家注意部分西非人的骗签证行为。你必须清醒认识到你如果开邀请函要承担的责任和办理的手续:发邀请函是要去贸促会盖章的,贸促会会要求你出具一张担保函,担保你邀请的客户在中国不做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

    当然,对待尼日利亚人,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并非所有的尼日利亚人都是骗子,他们当中也不乏正当的商人只要我们在业务洽谈中把互惠互利的原则,一定能做成功的。而且,尼日利亚的市场商机的确比较吸引人。

    为保护您的利益,您在遇到来自尼日利亚等西非国家的邮件时,注意是否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邮件的中心内容与从尼日利亚或其他非洲国家设法转出的一笔巨款有关。由于当地政府对这笔巨额财产要征收高额税,他需要转入您名下的国外账户来逃税。为 了感谢您的帮忙,事成之后,他愿意付您可观的酬劳。除此之外,信上还会附上这笔钱目前所在尼日利亚银行的账户号码,鼓励你去核实。如您表现出对此事的兴 趣,他会接着问您索要手续费等。这类邮件是典型的尼日利亚骗局,它是一种起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十分典型的网络骗子的行骗手法,因缘于尼日利亚而得名。 设局者利用网民在网络营销中急欲成交的心理和金融知识匮乏的情况来设局骗财,所以请大家务必小心,不要上当。

    2)
    利用我国一些公司对国外招标程序不太熟悉的弱点行骗。在电子邮件中以西非国家共同体、其他地区经济组织和政府采购的名义进行国际招标,以优惠条件吸引中国 公司投标。随后便要求投标公司先期支付一笔这样或那样的费用。有的则以官方机构名义,邀请国外公司来商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高价求购货物,骗取一些 公司的信任。诈骗分子随即要求他们提前支付手续费。当大量手续费诈骗到手后,就没了下文。

    3
    )初次接触,在收到出口方首轮报价之后,国外客户对价格及产品规格指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即允诺大定单,要求出口方提供形式发票。接着,以办理政府批文,或在卫生部注册为由,要求出口方先期支付这笔费用。在出口方支付之后,客户即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4
    )客户以支票或远期汇票形式支付定金,然后要求出口方立即出运,由于票据需要托收,银行在托收不成功或发现票据系伪造的,往往已经迟了。

    5
    )初次接触之后,即要求出口方提供来华的邀请函,目的是利用国内企业发邀请函,其实并无采购或拜访企业的真实意图。我们建议对不熟悉的客户不要发邀请函,以免他们在华有违法行径时影响到企业的声誉。

    虽然有这样那样的骗局和欺诈行为存在,但客观地说,尼日利亚仍是个大市场, 关键是我们在和尼日利亚人做生意时要根据尼日利亚的特点,严格遵守游戏规则,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方式,那么产品销到尼日利亚市场的前景仍旧是十分广阔 的。以下建议一些和尼日利亚人做生意的注意事项:

    1)客户委托尼日利亚任何银行开出的L/C,我们一定要求必须要经过第三国且资信佳的银行保兑(如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没有经过保兑的L/C坚决不收。

    2
    )有的客户以尼日利亚银行不能T/T大额外汇为由,千方百计的要求和你做D/P的条款,你不要答应,在尼日利亚汇往境外的大额外汇是不受限制的。而且尼 日利亚有的银行资信不佳,采用D/P的支付方式,银行可能和客户勾结,在客户没付货款的情况下放提单而使我们的企业蒙受损失。

    3
    )当客户只T/T了部分货款,要求你发货后再给你T/T全部余款以赎取正本提单时你一定要注意,发货后给客户传真付本提单时要将提单号、集装箱号涂黑,因为在尼日利亚,海关和客户勾结只凭提单传真件上的号码就可以将集装箱提走的事情时有发生。

    4
    )对来中国的尼日利亚客户不要过分的热情,在华的费用一般要他们自己承担,同时要婉言拒绝他们提出的索要高挡物品和借钱的要求。不要担心生意做不成,只要你卖给他的商品他觉得有利可图,你们的生意是可以做成的。

    5
    )支票或汇票在银行托收成功之前, 不要出运货物。以防在货物出运后再发现托收不成或票据系伪造时,出口方陷于被动。

    总之,和尼日利亚客户打交道的时候,要擦亮眼睛,既不要被骗,也不要因为个别欺诈行为的存在而对整个尼日利亚市场失去信心,只要遵循国际贸易的惯例,采用对自己有利的安全的方式,不心存侥幸心理,一定能在贸易中始终处于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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